设立专项基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的愿意。能自觉发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具有热心老年公益事业的意识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历。
(二)具有积极提供经济资助的能力。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应低于壹佰万元(或等值外币);专项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每年投入资金不应低于壹佰万元。
(三)具有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源。具有参与公益活动的经历和组织公益活动的经验;能够提供活动的人力保证。
设立专项基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求设立专项基金的机构向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讨论、审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并予以回复。
(三)双方进行沟通、商议,确定设立专项基金的初步意向和基本原则;研究确定专项基金的冠名。
(四)双方正式签署《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协议》。
(五)捐赠机构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须将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划入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指定的证券机构帐户。
(六)确认启动资金到账后,协议正式生效。
设立专项基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求设立专项基金的机构向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讨论、审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并予以回复。
(三)双方进行沟通、商议,确定设立专项基金的初步意向和基本原则;研究确定专项基金的冠名。
(四)双方正式签署《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协议》。
(五)捐赠机构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须将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划入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指定的证券机构帐户。
(六)确认启动资金到账后,协议正式生效。
(一)成立由双方领导或代表组成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托管理专项基金运作的日常事务。
(二)管理委员主任由捐赠机构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有双方代表担任;双方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日常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核、费用支付、活动组织、工作报告和资料建档等事务。
(四)管理委员会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社会公益组的资助申请,并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五)管理委员会可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基金劝募工作;所得捐款全部解入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专项基金帐户。
(一)基金使用必须认真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流程和手续。
(二)专项基金设立专门科目,做到专人负责,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三)专项基金使用时,应遵循下列操作流程:向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提交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的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表;上海市老年基金会承办人员受理专项基金的付款意见;上海市老年基金会领导会签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表并下达付款指令;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四)受托管理专项基金的财务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科目,做到专款专管;按照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下达的付款指令,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五)上海市老年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基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咨询和监督。